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4日 15:4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确保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根据学校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有关要求,教职工开展校外兼职需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

一、校外兼职定义

“校外兼职”是指学校教职工在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受聘于校外机构或者在校外机构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等活动,主要可分为三大类:

1.社会兼职:在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誉职务、会长(理事长、主席、监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职务;

2.学术兼职: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担任荣誉性职位、委员、成员、专家顾问、(副)主编、编委等职务;

3.企事业兼职:指在企业、医院、药店、诊所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进行任职或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关要求

1.教职工校外兼职活动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二级单位按照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符合所从事专业需求、符合岗位工作职责需求进行审批备案(表格见附件)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从事与专业、学科发展、提升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无关的校外兼职。

2.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且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从事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到企业担任以上职务或创办企业的,按离岗创业等有关规定执行。

3.教职工从事兼职活动一般不得占用工作日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需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工作日进行校外兼职取酬。

4.严禁教职工向学生推销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凡未经学校审批备案,擅自在校外违规兼职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不同等级的处理。

5.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情况将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和教职工年度考核。各二级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严格审批教职工校外兼职申请,未履行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追责问责。

6.每学期(3月、9月)各单位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及备案汇总表、校外兼职情况报告以部门为单位集中报送组织人事处1613存档,备案汇总表电子版发组织人事处zzrsc@sdctcm.edu.cn邮箱。

 

    联系电话:5136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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